关于我院“纳税人识别号”有关事项通知

根据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》要求,自201771日起,凡与外单位发生经济活动,对方为我院开具增值税发票时,需在“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”栏填写 “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”,我院“纳税人识别号”为:420111441626375

 

计财处

201775